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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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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而死可矣。其舍内者,右脑后刃痕可疑,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?手不便也。”不数日间,乃缉得一人,挟仇并杀两人。县案明,遂闻州,正极典。不然,二冤永无归矣。大凡相并杀,余痕无疑,即可为检验,贵在精专,不可失误。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,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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